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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鹏提出三个问题为自己进行辩护

 
1980年12月22日,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李作鹏在法庭上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一些犯罪事实.同时也为自己的某些问题进行辩解.  新华社记者唐理奎摄

  五、对李作鹏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继续开庭。

  出庭的审判人员有特别法庭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以及审判员12名。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和检察员11名。出庭的辩护人是律师张思之和苏惠渔。

  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当天的法庭辩论。他宣布:“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的罪行,经特别法庭四次开庭调查,已经调查完毕,庭审调查结束后,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①,被告人可以行使辩护权,李作鹏可以为自己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张肇圻依照程序首先发表公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李作鹏的庭审调查,是极其严肃、周密和详尽的。法庭上出示了书证19份,宣读了证词8份、供词4份,有4名证人出庭作证。充分的证据,证实了被告李作鹏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

  李作鹏积极参与了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篡党篡国、祸国殃民的反革命罪恶活动,犯了严重的罪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把被告李作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进行审判,是完全必要的。”

  接着,张肇圻检察员说:“现在,我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检察员,并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李作鹏所犯的反革命罪行,李作鹏同林彪勾结的反革命本质,李作鹏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阴谋手段,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以下三点意见:

  第一,李作鹏出于其反革命野心和目的,长期投靠林彪,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利益服务效力,成为这个集团的一个主要成员。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个以颠覆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篡党篡国、祸国殃民的反革命阴谋集团。李作鹏同林彪在阴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反革命犯罪活动中,紧紧地勾结在一起。李作鹏通过他的犯罪活动,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效力,成为这个集团的得力干将。因此,李作鹏长期进行的犯罪活动,决不是他个人的、孤立的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同林彪反革命集团联结在一起的,是这个集团的总的罪恶阴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彪在他进行阴谋活动的一些关键时刻,总是把他可靠的亲信李作鹏作为重要的突击力量来使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林彪一伙诬陷罗瑞卿的罪恶活动中,清楚地看出来。林彪反革命集团为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建立‘林家王朝’,他们千方百计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把一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打倒,以扫除他们篡党篡国的障碍。罗瑞卿是受到诬陷、迫害的党和国家、军队的领导人之一。

  林彪深知军队领导权的重要性,林彪要把军队完全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成为他们篡夺国家领导权的工具,这就必须首先扫除在军队中夺权的障碍。这样,就把矛头指向了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罗瑞卿。林彪为了诬陷、迫害罗瑞卿,他叫秘书打电话,授意李作鹏,要他‘写一个关于近年来海军两种思想斗争的情况’,重点是罗瑞卿的表现。

  叶群也亲自打电话给李作鹏,诬陷罗瑞卿‘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正在组织新班子’,指使李作鹏‘从海军的角度’写诬陷材料。李作鹏在接到叶群要他诬陷罗瑞卿的电话后,立即表示,决不会做出对不起林彪的事情。李作鹏的这句话,道出了他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头子林彪的‘忠心’,也暴露了李作鹏对林彪唯命是从,自觉地为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利益效力的反动本质。李作鹏在林彪授意的当天,立即召集他们在海军结成的所谓‘战斗集体’的核心人物王宏坤、张秀川,进行密谋策划,编造材料,诬陷罗瑞卿对海军‘怀有巨大阴谋’、‘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是想占领海军这个阵地’。

  李作鹏组织策划捏造的这份诬陷材料,很快送给了林彪,成为林彪最早用来迫害罗瑞卿的材料之一。林彪对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编造材料诬陷罗瑞卿极为赞赏,给予了高度评价,说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反对罗瑞卿是有功的’。这一事实不仅清楚地表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有预谋、有步骤、有组织地对罗瑞卿的诬陷,也清楚地表明林彪在这一反革命阴谋活动中,很得力地使用了李作鹏。李作鹏在诬陷迫害罗瑞卿的阴谋活动中,充当了先锋,立了头功。同时也表明了李作鹏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张肇圻检察员说:“林彪使用李作鹏搞阴谋活动是很得手的。1967年3月8日,林彪又指使李作鹏说:‘我要搜集一点具体事实来说明军队中间也存在着无产阶级司令部与资产阶级司令部两个方面的路线斗争,请李作鹏同志把海军苏振华等人如何执行刘、邓路线,在上面勾结坏头头,在下面煽动群众向李、王、张进攻,要很好地把材料给我整理出来’,并限3天交卷。李作鹏立即伙同王宏坤、张秀川突击炮制了《海军党委内部两个司令部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

  李、王、张整理的材料中把‘海军两个司令部斗争’归结为‘一方是李、王、张,另一方是肖、苏、刘’的‘激烈的’斗争。诬陷苏振华、刘道生、杜义德是‘苏记黑司令部’。把陶勇、方正平、卢仁灿、康志强诬陷为‘苏记黑司令部’的‘四大金刚’,把傅继泽、郭炳坤、张汉丞、赵晓舟、罗斌诬陷为‘苏记黑司令部’的‘五大虎将’。还把一些干部诬陷为‘苏振华的狐朋狗党’、‘苏记黑司令部的爪牙’等。历史已经证明他们的目的在对上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下镇压干部和群众,篡党篡国,实行法西斯统治。这一反革命目的是很清楚的。”
  
  张肇圻检察员继续发言指控李作鹏迫害原海军司令部参谋长张学思和诬陷贺龙、叶剑英的犯罪事实。他说:“由于张学思揭露过林彪、李作鹏一伙的阴谋活动,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帮派体系骨干制造所谓‘东北帮叛党投敌反革命集团’冤案时,林彪蓄意诬陷、迫害张学思。1967年7月,林彪让叶群打电话给李作鹏,说张学思在东北是反林彪的,要李作鹏快写诬陷材料。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于7月24日编造了诬陷材料送给了林彪、江青、关锋。后来,张学思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致死。”
  
  “1968年4月3日,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联名写诬陷叶剑英、贺龙的材料,给叶剑英捏造罪状,扣上了‘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反对毛主席革命路线’等罪名。肆意颠倒是非,把由刘少奇召开的一次中央常委会议诬蔑为‘秘密会议’,把军委派到海军的工作组诬蔑为‘黑工作组’,整了‘黑材料’。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写的材料,对上诬陷叶剑英、贺龙配合刘少奇、邓小平、陶铸企图篡军反党;对下诬陷海军、舰队领导干部;同时还诬陷总部的领导干部。李作鹏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检察员接着发表公诉意见:“第二,李作鹏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总的意图下,为了在海军夺权,他伙同王宏坤、张秀川极力煽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1968年1月,李作鹏在海军专案会议上,诬陷受到‘专案审查’的干部是‘走资派’、‘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有严重错误’。还说‘不管是哪种情况,均不是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同我们不是一条心’,所以‘专案工作同打仗一样,也就是共产党打国民党’。

  同年10月,他对海政文工团部分干部群众说:‘现在给你们一个任务,向阶级敌人来个全面猛烈进攻’,‘现在要来个猛打、猛冲、猛追’。‘不要手软’,‘不要讲比例,有多少坏人就揪多少,有三十揪三十,有八十揪八十’,‘反革命分子死几个没有关系,死一个少一个’。”

  “1967年4月,李作鹏操纵一些人密谋炮制了一个海直机关各大部斗批重点名单,其中有海军领导3名,大部领导13名,二级部领导17名,其他师、团职干部3名,共36名。”
  
  “1967年7月,李作鹏在海军工程部几个人整的一份材料上批:海军工程部‘确有那么一股暗流’。在李作鹏的煽动下,许多人受到批斗。有19人被强加上‘三反分子’、‘现行反革命’、‘叛徒’、‘阶级异己分子’等罪名,被揪斗、关押、刑讯逼供。”

  “1967年9月28日,李作鹏在海军党委常委会议上,一次就点了15个海军院校领导干部的名,宣布把他们打倒。”

  “1968年10月,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策划了一个全海军正师职以上干部打倒和半打倒的名单,列为打倒的干部有47名,半打倒的干部有35名。给这些干部强加上诸如‘叛徒’、‘特务’、‘三反分子’等,罗列的罪名多达50多种。”

 “在庭审调查时,李作鹏对他迫害干部的罪行曾辩解说,他‘只负领导责任’,这是站不住脚的。海军120名干部受到诬陷、迫害,其中3人被迫害致死,是经李作鹏画圈、点名批准的,这一点在庭审调查中已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证实。这里我只简单地说一下,海军在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策划操纵和支持下,制造了大批冤案,数以千计的干部和群众受到专案审查、非法关押和刑讯逼供,有的被打伤、打残,甚至迫害致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些都有大量的铁证记录在案。”

  “第三,李作鹏同林彪在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利害关系上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由以林彪为头子和一小撮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长期勾结,纠合而成的。李作鹏同林彪之间的关系,是在他们个人野心的基础上,在共同的反革命利益上结成的反革命集团的头子和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反革命关系。这种反革命命运休戚相关的关系,使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因此,他们在反革命阴谋活动中,相互勾结得很紧,他们对于反革命集团的可悲前途十分警惕,他们的政治嗅觉也特别灵敏。比如,李作鹏在武汉得到刘丰关于毛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后,那种惶恐不安的心情,就足以表露出他和林彪之间反革命利益息息相关的关系。我们用李作鹏在法庭调查中供认的话说,他在听到这个密报后,十分紧张,并且立即形成了三点认识,即所谓:九届二中全会问题没有完;上纲比以前更高;矛头似指向林彪。李作鹏在得到毛泽东主席谈活内容的密报后,之所以能很快形成三点认识,这一点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李作鹏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他了解这个反革命集团所要达到的反革命目的和他们当时所处的困境,因此,李作鹏在得到这个密报后,能够迅速地判断出林彪的阴谋诡计已经败露。为此,他于6日返回北京的当天,就迫不及待地报告了黄永胜、邱会作这两个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

  “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彻底破产,在面临覆灭之际,李作鹏坚持反革命立场,用阴谋手段篡改周总理对林彪的专机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的命令,而下达了‘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的命令。李作鹏对总理的命令没有向山海关场站布置任何贯彻执行的措施,也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当山海关机场场站领导感到问题严重,在飞机尚未发动前请示他‘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依然没有下达任何阻止起飞措施的指示,竟答‘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外逃。

  事后,李作鹏的秘书刘继祥打电话要场站报告值班日记记载李作鹏指示的情况,刘要场站按李作鹏的意思修改值班日记,当场站拒绝后,李作鹏就修改了刘继祥的电话记录,并将修改的记录报告周总理,以掩盖罪行。”

  “李作鹏不仅故意篡改周总理的命令,而且故意不作任何贯彻执行的处置,拖延时间。”

  “至于在林彪外逃的当天,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欺骗总理,那更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他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罪行,这是不言而喻的。李作鹏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他在处理林彪专机外逃事件中所持的立场,所采取的上述三个故意的犯罪行为,和他长期以来追随林彪反革命集团,组织策划一系列的阴谋活动是完全一致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李作鹏负有不容推脱的罪责。”

  接着,张肇圻检察员发表结论性的意见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从兴起到灭亡,它的发展过程已经完结,今天我们掌握了充分证据,对他们作出科学的分析,认定他们的罪行,是有科学的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李作鹏系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了参加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等罪行,触犯了《刑法》第98条、第92条、第138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完毕以后,李作鹏作了自我辩护。他承认犯了罪,认为起诉书对他所指控的罪行,基本上是对的,但是,不是全部都是对的。因此,他基本上是承认的。他说:“第一,诬陷罗瑞卿是犯罪。第二,诬陷贺、叶是犯罪。第三,‘九一三’事件处理山海关场站问题,过去我只承认有错,不承认有罪,现在我承认有错,也承认有罪。第四,海军在‘文化大革命’开始的5年,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罪行,使大批干部受到迫害,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并使数十人死亡,我不但有领导责任,也有直接责任。”

  李作鹏还提出三个问题为自己进行辩护:“一、毛主席武汉讲话失密问题。我认为千真万确是刘丰主动向我谈的。刘丰同我谈话时,并无吞吞吐吐的意思,而是兴高采烈的,表露出受到毛主席的接见,感到很光荣。刘丰同我谈话的时间是9月5日,而不是9月6日的早晨。  

  二、关于海军120人受迫害,雷永通等3人被迫害致死问题,很复杂:第一,有的是军委批准,停职反省,有的是军委‘文革’决定交给群众批斗的;第二,有的是苏振华主持常委时,经常委讨论决定打倒的;第三,有的是我主持常委时,经常委讨论决定打倒和半打倒的;第四,有的是根据军委办事组指示,经海军机关整理的打倒或半打倒的材料,至少有4个常委共同圈阅之后上报的;第五,有的是我写的批语,即海军工程部少数人对海军党委决定阳奉阴违的所谓暗流问题,没有点任何人的名,结果是下边乱批乱斗了一批干部。以上种种,算不算是我直接诬陷迫害,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至于雷永通等3人由于我逼迫致死,我完全不能承认。

  三、关于在与山海关场站通电话的过程中,篡改了周总理的指示问题,我现在有保留地承认这个罪行。对山海关场站负责人请示我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的事,我还有点不同看法,在最后陈述中,我再讲。”

  坐在辩护人席上的李作鹏的辩护律师没有想到李作鹏的自我辩护会是如此简单。

  原来在他准备的自我辩护提纲中,对起诉书上指控的问题,几乎每一条都有自我辩解:一是关于“告密”问题,有三点辩解:

  第一,毛主席南巡谈话的内容不是他主动向刘丰打听的,而是刘丰主动告诉他的。因为毛主席何时离开北京,何时抵达长沙、武汉,他根本不知道。当时他正陪朝鲜军事代表团出去参观访问了,不知道毛主席有什么谈话,所以,不可能主动向刘丰去打听毛主席的情况。  

  第二,回到北京告诉了黄永胜、邱会作,这是事实,但当时明明叫黄永胜不要把此事告诉叶群,现在黄永胜赖账,不承认给他讲过这话,这不是实事求是。

  第三,黄永胜和邱会作关于这个问题的证词是相互矛盾的。李作鹏认为,他的责任在于不应该把刘丰告诉他的情况再去告诉黄永胜和邱会作,也不应该在海军党委常委会上传达。二是关于山海关机场“放飞”问题。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要求把材料保存三百至五百年,让历史学家来作结论。三是关于诬陷、迫害罗瑞卿、叶剑英的问题。主要辩解为是上了叶群的当。

  对关于苏振华和张学思的问题,李作鹏认为,他对苏振华还是冒了很大风险进行了保护。对张学思,李作鹏承认参与了迫害,并接受了叶群的指使,但不承认是他迫害致死。四是关于诬陷、迫害大批海军干部的问题。李作鹏准备向法庭提出,要求给他一份受迫害人的名单和全部旁证材料。他认为,画圈、点名这一类情况都是有的,但当时有当时的情况,事实上有2/3的人早已解放并安排了工作。关于直接迫害致死的问题,他要求对“直接”二字作出确切的解释。他认为,指控说雷永通是他直接迫害致死,不符合事实。要求许世友或者南京军区派人到庭作证。至于迫害致死3人中,除雷永通以外的两人指谁,李作鹏认为,在法庭调查时,不仅没有出示证据,连名字都不知道。

  李作鹏在自我辩护中将他事先准备的辩护词中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属于辩护的内容简化了。正如他自己所说,放到最后陈述中再讲。这样也就成了自我表白,而不是法庭辩论了。
在被告人李作鹏上述自我辩护以后,辩护律师张思之发表辩护意见。他首先表示:“我们作为被告人李作鹏的辩护律师,自始至终参加了法庭调查。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刚才我们又听取了检察员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现在,我们为李作鹏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李作鹏被指控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活动中,是一名主犯,业经法庭调查证实。法庭调查还证实,林彪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应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负首要责任。

  根据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在确定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除应考虑到他在这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外,还应具体地分析他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为此,我们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种手段,甚至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这个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鹏有他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法庭的查证来看,李作鹏并没有参与制定《“571工程”纪要》一类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划,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策动了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

  第二,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南巡讲话的罪行。但经庭审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他告诉黄永胜上述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此外,庭审调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此以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策划。

  第三,起诉书指控林彪反革命集团犯有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涉及到李作鹏。经庭审调查,同案被告人江腾蛟在1980年8月31日关于策划南逃活动的供词中证明:周宇驰等人按照林彪命令策划的南逃具体行动计划和实施步骤是,由王飞以林彪名义,电约黄永胜去机场,再由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然后南逃广州。这个安排,由江腾蛟、王飞等人负责实施。江腾蛟的供词,在王飞1971年12月8日的供词中得到了证实。可见,在‘南逃广州,分裂中央’这个犯罪活动中,不能证明李作鹏参与了策划。

  第四,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的罪行。他在这方面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进行的。关于诬陷罗瑞卿,林彪于1965年11月先后命秘书和叶群电告李作鹏,要他围绕海军的斗争揭发罗瑞卿。叶群露骨地说:‘罗有野心’,要李作鹏警惕。于是,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当天报了诬陷罗瑞卿的材料,参与实施了诬陷罗瑞卿的犯罪活动。

  在诬陷、迫害海军干部和群众这一罪行中,林彪曾直接指使李作鹏,‘很好把材料给我整出来……’,并限定‘3天交卷’。于是,李作鹏按照林彪的授意,审定了所谓《海军党委内部两个司令部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材料,点了12个人的名,随之进行了迫害。”
上述具体情节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具体区别,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我们希望法庭在追究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加以考虑。”

  接着,辩护律师就李作鹏的认罪态度等问题发言说:“我们查阅了有关的案卷,有材料证明,李作鹏在预审中主动交待过林彪、叶群授意他诬陷罗瑞卿的罪行,并对叶群有所揭发。这个情况经王宏坤、张秀川证明属实。这表明,李作鹏对这条罪行已有认识,并有所悔改。
“审判长,审判员:李作鹏的上述悔改态度,与他早年革命的历史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说明这样的观点:在被告人开始认罪的基础上,对他过去的状况适当地给予考虑,对本案来说,可能会达到定罪量刑更为正确、更加恰当的结果。”
最后,张思之律师总结性地说:“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被告人李作鹏的罪行,与本案首恶分子林彪、江青的罪行相比,无论在情节上或者在危害程度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建议法庭,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对被告人李作鹏依法从轻判处。”

  律师的上述辩护发言结束以后,检察员张肇圻再次发言,首先针对李作鹏的自我辩护进行辩论,认为李作鹏的自我辩解,只提出某些观点,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定所犯的罪行。因此,李作鹏的辩解,无法否定已经法庭调查证实了的事实。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区别对待、罪罚相当的建议,检察员没有异议。

  也许是法庭认为,既然公诉人表示对辩护律师的建议没有异议,也就没有再进行第二轮辩论的必要。因此,当检察员再次发言结束以后,黄玉昆副庭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让李作鹏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李作鹏从怀里掏出了那份曾经给律师看过的本属自我辩护的提纲,现在成了他最后陈述的发言稿。有些内容他在自我辩护时已有所提及,但也强调了某些在辩论时没有展开的观点。

  概括起来说,李作鹏说了四点:

  第一,法庭宣读的刘丰和黄永胜两个人的证言,他听了以后,认为不完全是真实的。刘丰说他主动问毛主席在武汉视察时的指示内容,完全是伪造,是百分之百的撒谎。黄永胜的证言,只承认李作鹏提醒过不要告诉吴法宪,没有说李作鹏曾经提醒不要告诉叶群,是不真实的,是一种赖账的恶劣行为。

  第二,1971年9月12日深夜和9月13日凌晨处理山海关机场林彪叛逃时所发生的问题,起诉书第43条所指控的内容与原始电话记录所存在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实事求是的解决。

  第三,李作鹏认为,关于张学思的问题,如果说他参加了对张学思的迫害,他承认,如果说他迫害致死的,他坚决不承认。

  第四,对海军党委内划分两个司令部和在海军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的事实,需要进行辩解。

  李作鹏面对那么多有罪指控,当然有所感触,再加上他本来就因身体有病处于治疗中,因此,在最后陈述过程中,只讲了一半内容,他的心脏病又发作了。法庭安排给予他当场治疗和休息。这时,伍修权审判长关切地对李作鹏说:你既然已经写好了稿子,是不是把稿子交给法庭,不必再讲了。但李作鹏表示,他休息一下就可再讲,他要将最后陈述让在座的800名听众都能听到,并再一次强调,希望把山海关材料保存下来,让五百年后的史学家、法学家来做评价。当他的身体缓和过来以后,法庭还是让他把话讲完了。这种安排,充分保障了他行使法庭的诉讼权利。

  按照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庭辩论结束后给予被告人行使的一项权利,公诉人对被告人最后陈述中本属辩论的内容即使有意见,也无从与之辩论。因此,最终该如何认定,当由法庭定夺了。

  李作鹏的最后陈述结束以后,黄玉昆副庭长宣布:“本法庭在对被告人李作鹏的审理过程中,给了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听取了被告人李作鹏最后的陈述。本庭将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在特别法庭评议时给予考虑。被告人李作鹏退庭以后,等待宣判。”

(责任编辑:关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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