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研究报告系统研究了武装无人机与美国国家安全的问题,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内容。第一,对无人机的技术特性与作战能力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分析,尤其分析了无人机对现代防空作战的影响以及携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性。第二,对全球武装无人机的扩散态势进行了梳理与分析。第三,通过分析武装无人机在现代作战中的优势与局限性,论证了“武装无人机是一种重要装备,却不是一种革命性装备”。第四,通过分析现有的《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与《瓦瑟纳尔协定》,探讨避免武装无人机扩散带来的潜在危险的方法。第五,着重研究了如何调整美国国内政策与塑造国际准则,才能影响未来其它国家对武装无人机的使用方式。
本研究报告的重要结论
■ 理解武装无人机的特性与能力,对未来相关政策的制定非常重要。与近程武装无人机相比,远程武装无人机的技术要求更高,研发费用更大,作战性能更好,但研发难度更大,甚至对操控员的职业要求也更为严苛。不同类型武装无人机的用法也有所区别。与多次使用的武装无人机相比,类似巡航导弹的一次性消耗的无人机的使用方法显然更简单。
■ 许多国家正在发展或获取无人机。近程无人机正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散,部分原因是民用领域的强劲需求。只有少数富裕且技术先进的国家才具备发展技术更先进、航程更远的无人机的能力。这些国家中,大部分是美国的盟国。其它国家(包括美国的对立国)很可能继续发展传统的武器装备,比如有人飞机。
■ 尽管武装无人机给当前的美军带来许多明显优势(未来军事实力较强的美国盟国或对立国都有可能受益于这种技术优势),尤其是在对付防空力量薄弱的敌人的情况下,但它不能算作一种革命性的武器。另外,那种认为“将来亚政府组织可能使用武装无人机造成巨大心理战效果”的说法站不住脚。
■ 武装无人机不会带来太大危害,也不会影响到地区问题,所以以前没有被列入防扩散范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就像其它常规武器一样,无人机的扩散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 面对武装无人机的扩散态势,美国对未来其它国家如何使用无人机心存忧虑。然而,要想说服其它国家不要滥用武装无人机,美国首要必须规范本国军队在使用无人机方面的行为,并遵从相关国际准则。
无人机与美国安全
正如本研究报告的大字标题,武装无人机已经成为人们的争论焦点。大家尤其对美军是否可以用武装无人机杀人意见不一。事实上,武装无人机不再是美国独有,其它国家也在逐渐拥有并使用。那么,武装无人机扩散究竟会带来什么危险?这对美国安全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无人机的特征和能力是什么?
无人机具有如下特征:
• 自带动力,不需要人为驾驶;
• 利用空气动力提供升力;
• 可以自主飞行或远程遥控;
• 可回收;
• 可以携带致命或非致命武器;
• 包含一些其它部分(必要的设备、网络和地面操作人员),用于控制机体。
在此,有必要将一次性使用的巡航导弹与无人机区别开来。巡航导弹带有弹药,主要用于摧毁目标,在许多方面与无人机类似。然而,要制造一架可以携载弹药并能重复使用的无人机,并非易事。
1 现代无人机技术的发展
无人机的雏形在飞机问世之初便出现了。20世纪早期,许多飞行爱好者都曾研究过通过无线电手段遥控飞机飞行。当时,在美国或其它许多国家,用无线电控制飞机模型成为一种流行的业余爱好。近些年来,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无人机用于军事领域,有些甚至扩展到民用领域。总体而言,诸如MQ-1“捕食者”之类的高技术武装无人机的大力发展,主要得益于导航、卫星通信、监视设备、目标指示与精确弹药等方面的多项技术进步。
有必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报告的研究对象是武装无人机,但许多高新技术并不是武装无人机所特有的。例如,“捕食者”武装无人机用到的许多技术直接来自于之前的“捕食者”非武装无人机。而它用到的主战打击武器“地狱火”导弹,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已经问世。
(1)便宜而精确的导航设备
很久以前,飞机定位需要依靠地面控制员通过视距无线电手段不断地与飞行员通信,或者使用昂贵的机上导航系统来完成。后来,随着GPS接收器的发展,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可以实现自主精确定位。这就意味着,无人机可以超出地面控制员的视距范围,在很远的距离上飞行,而不用担心迷航。目前,这项技术已经非常普及。无论是强国、弱国,还是亚政府组织,或是业务爱好者,都可以轻易使用这一技术,而且没有迹象表明这种趋势会终止 。
(2)廉价而可靠的卫星通信技术
廉价而可靠的卫星通信技术可以用于控制无人机,还可以用于接收远距离无人机回传的战场信息。当只需低带宽通信(如仅希望得到无人机的位置信息)时,在无人机上安装一部简单的卫星电话就够了。而当需要无人机回传有关目标的大容量视频信息时,便需要在无人机上安装一部相对长的信号接收天线。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卫星通信链路很容易被技术发达的国家压制或干扰。
(3)轻型监视设备
与有人飞机相比,无人机的一个巨大优势在于其尺寸大小。它可以做得很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不需要载人。而这又直接导致无人机费用降低。如果无人机所携带的任务设备也轻点,就更有好了。最近,轻便的监视设备的发展使无人机更具发展潜力了。例如,美国研发的“扫描鹰”无人机采用一种仅重2磅的合成孔径雷达。有了如此轻的监视设备后,“扫描鹰”无人机的最大起飞重量仅40磅,从而具有极高的效费比。
(4)轻型目标指示设备与精确制导弹药
在现代精确制导弹药(也称“灵巧弹药”)出现之前,飞机通过两种方式打击地面上的军事目标。第一种方法是在高空投放弹药。受敌方高炮射高的影响,飞机一般应在约1.5万英尺的高空投放弹药。这种模式下,由于弹药的命中率很低,所以飞机在执行任务时不得不携带很多弹药。第二种方法是利用轰炸机低空轰炸或扫射。这种模式需要攻击飞机具有非常高的机动性,否则遭受敌方高炮或小口径火力威胁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现代精确制导弹药与轻型目标指示器的出现,带来了作战方式的变革。飞机不必带更多的弹药,在1.5万英尺以上的高空就可以精确地投送弹药,而不用冒被敌高炮击落的危险。很显然,无人机也可以执行这样的任务。
2 无人机的类型
表1按照航程与技术先进程度,将世界上的武装无人机分为四类,决策者需要对此有足够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表中并没有包含当前最先进的高技术隐身无人机,如美国的X-47B。这是因为,当前世界上仅有寥寥几个国家在研发此类装备。
本研究报告中,远程无人机是指单程最大航程超过300千米的无人机。这与《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对Ⅰ类导弹与Ⅱ类导弹的区分方法类似。 一般而言,内燃机驱动的无人机航程较远,而电池驱动的无人机航程较近。按照这样的分类标准,许多无人机都属于远程无人机,如美国的RQ-7“影子”无人机和伊朗的Ababil无人机。然而,这些无人机往往受机体与地面控制站之间最大通信视距的限制,一般为几十英里。在大多数军用或民用案例中,无人机只能在离地面操控者50英里的范围内活动。阿富汗战争中,从美国内华达州飞赴战场的美军“捕食者”无人机,在具体作战运用中也是由在阿富汗的地面控制站控制的——这与“影子”无人机的使用方式一样。从遥远的后方基地直接控制无人机并不是不可行,但需要昂贵的卫星通信手段。
那些无法在远距离上与地面站互传数据的无人机,只能用于执行一次性任务,类似于远程全自动巡航导弹。另一方面,可重复使用的无人机很容易被击落。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必须首先保证制空权。那些无法确保制空权的国家在使用无人机方面将受到很大制约。
(1)远程高技术无人机
远程高技术无人机包括MQ-1“捕食者”无人机、MQ-9“收割者”无人机和RQ-7“影子”无人机。按照《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捕食者”无人机和“收割者”无人机属于Ⅰ类系统,而“影子”无人机属于Ⅱ类系统 。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无人机已经参与过大量军事行动。虽然这些无人机的远程航行的技术并不是特别先进,但机上所配备的任务设备却非常先进,例如基于陀螺稳定的高能望远镜、激光指示器、合成孔径雷达与精确制导弹药。其中,基于陀螺稳定的摄像机曾用于好莱坞制作动作片。然而,无人机上采用的基于陀螺稳定的高能望远镜远比商业运用的要求要高,而且成本高昂。
一般而言,像“捕食者”、“收割者”、“影子”之类的无人机仅用于掌握绝对制空权的情况下。这是因为这些无人机的安全性不高,哪怕是一架老式战斗机都可以轻易将其击落。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已经出现了隐身无人机,如X-47B。这种无人机的技术要求显然要比以上几种无人机的技术要求更高。除美国外,只有少数军事强国才能成功制造隐身无人机。
(2)远程低技术无人机
伊朗生产的Ababil无人机是一种典型的远程低技术无人机,采用基本无线电远程控制技术控制机体飞行与视频纪录。所有这些关键技术在世界各地的业余爱好者商店都可以轻松购买到。虽然这类无人机也装备有高分辨率的摄像机,但缺乏用于高精度操纵的稳定系统,同时也没有更先进的传感器。此外,这些无人机很容易被美军或盟军击落,其无线电信号也很容易被干扰或拦截。可以说,这类无人机对美军或盟军构不成多大威胁。
(3)近程高技术无人机
近程无人机指单向最大航程小于300千米的无人机。近程高技术无人机的支撑技术与远程无人机有很大不同。目前,美国采购了大量小型近程无人机,如RQ-11“渡鸦”手持发射式无人机。
美国或其它各地一些地方公司也开发了类似的无人机,用于执法、商业航空拍照等不同用途。这类无人机成本低廉,看起来似乎会被迅速推广运用。然而,考虑到飞行安全,各国政府不可能让此类无人机大面积扩散 。由于这些无人机通常不能够探测到附近其它飞机,所以在空中无法对有人驾驶飞机进行避让。
本质上看,此类无人机所用技术大都是军民两用的。例如,小型无人机使用微机电系统(MEMS)作为惯性导航设备(INU),而此类技术在直升机玩具等民用产品上早已广泛使用。这就意味着,美国的敌对国家在不久的未来可以轻松掌握此类无人机技术,并用于打击国内敌人、支援地面部队作战等行动——就像今天美军所做的一样。对美军而言,这并不是一项不可克服的威胁,但是美军目前还没有对此做好充分准备。当前,美军近程防空作战条令主要是关于对抗武装直升机的,并没有对抗无人机的内容。在来自小型无人机的威胁大量出现时,美军应该针对性地发展新的防空系统 。
(4)近程低技术无人机
几十年来,无线电控制的飞机模型在民用市场上非常流行。理论上讲,如果这种小型无人机携带少量弹药,便可用作恐怖主义袭击。2011年,美国曾发现有人密谋用这种方式袭击五角大楼;2013年,少数德国新纳粹主义份子也试图采取这种方式发动恐怖袭击。所幸,至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例无人机用于恐怖袭击的真实事件发生。虽然GPS制导技术有助于这种无人机寻的目标,但在面对较强防空火力的情况下,这些无人机很难回收再利用。
(5)未来的无人机
“捕食者”之类先进无人机所用的支撑技术已经很成熟。也许,目前最大的“风水岭”在于隐身技术。如果隐身技术取得关键突破,那么伊朗等国家便可以制造类似于美国F-22的隐身飞机。到那时,世界军事力量格局将发生重要变化。然而,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技术突破会在短期内出现。
小型无人机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小型电子装置性能的不断提高。虽然小型无人机无法用于远距离投递大量弹药,但其对近距离作战有很大影响,如步兵作战或近距情报、监视与侦察(ISR)。
3 一次性无人机与可回收使用的无人机的对比
无论是武装的,还是非武装的,一架可回收使用的无人机必然也可以用于一次性用途。发射一架无人机并使其撞向一个目标,远比发射一架无人机并安全回收更简单,而这也属于无人机的一种。这些一次性无人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射,从而对敌构成威胁。事实上,过去一些弱国政府军队或亚政府组织曾使用过这样的攻击手段。
真主党曾用无人机对以色列进行过多次袭击,尽管都没有成功。最近一次袭击发生在2013年4月25日。 像以前一样,以色列国防军(IDF)用雷达捕获到真主党发射的无人机后,出动F-16将其成功拦截。与真主党从加沙地带发射的弹道导弹相比,无人机的作战效能相形见绌。需要注意的是,以色列成功对付真主党发射的技术含量较低的无人机,主要原因在于以色列一以贯之的高度戒备和进攻性作战理念。对美国来说,现行对空警戒程序与措施过于宽松。如果将来遭到恐怖分子从美国国内或邻国发射的一次性无人机攻击,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种无人机一次性攻击并不需要类似“捕食者”先进无人机上的高新技术。例如,无人机在直接攻击某个固定目标时,通常不需要复杂的目标寻的技术或远程卫星通信技术。
一种例外情况是,随着GPS导航系统的出现,无人机直接攻击某一特定目标变得非常容易。如果对方在目标地域没有采取GPS信号干扰等防范措施,那么将会蒙受重大损失。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并不需要对目标进行精确定位。例如,对那些恐怖分子而言,在某个大城市的任意地区投递化学武器,都可以达到他们的既定目的。
所有成功用于远程先进无人机的技术同样可以用于有人飞机。然而,与有人机相比,无人机的优势在于:可以做得很小,价格可以降得很低,所以在执行许多任务时效费比更高。
4 武装无人机对防空作战的影响
可重复使用的无人机(如“捕食者”无人机)是战场上猎杀目标的一种重要利器。它可以长时间巡航搜寻目标。一旦发现目标,要么直接发起攻击,要么将目标信息回传至其它作战系统,以便其它系统继续监视目标或发起打击行动。MQ-1“捕食者”和MQ-9“收割者”之类的无人机通常飞行在中高空。这样,可以降低敌探测概率,提高无人机的生存性。
在世界上大部分有人居住的地区,各国政府都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事先了解自己领空(除超低空外)内他国飞行器的活动情况。这样做的首要目的是,避免其它飞行器与民航飞机相撞事件发生。例如,如果“捕食者”无人机要在哥伦比亚领空1.5万英尺的地方飞行,则要提前知会哥伦比亚政府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否则,哥伦比亚政府在发现“捕食者”无人机后,将把它视为威胁。哥伦比亚的防空部队将轻易将其击落。而对于技术发达的先进国家来说,还可以用电子干扰或电子欺骗的方法,劫持由无线电信号控制的不明无人机。
现在,讨论一个极端的案例:“捕食者”无人机飞过索马里领空。众所周知,索马里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既没有空军,也没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早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索马里政府瓦解的时候,联合国将管理索马里空域的职责移交至索马里民航看管机构(CACAS)——这并非一个索马里政府机构,而是一个联合国组织,总部位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这个机构管理着索马里的空域,会发现任何入侵索马里领空的行为。如有无人机侵入索马里领空,那么联合国将授权驻扎在非洲角的埃塞俄比亚空军飞机或美军飞机将前往拦截。
低空飞行的一次性使用的无人机则属于另外一种情况。这类无人机很难用地面雷达观测到。所以,除在机场附近采取严密的低空防御措施外,此类无人机可以轻易进入一个国家的低空空域,而不被发现。理论上讲,机载雷达有利于发现这类威胁。而实际上,这样做的费用非常昂贵,所以不太现实。当然,低空飞行的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会保持一个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以免撞上建筑物或其它凸起的地物。事实上,目前包括伊朗在内的许多国家还未能研制出既可以避免撞上地面物体、同时又可以免遭雷达发现的保持在最佳飞行高度的无人机,尤其是在面对以色列或美军在中东军事基地这样戒备森严的部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低空飞行以避免撞上地面凸起的无人机技术,与可重复使用的无人机(如“捕食者”无人机)的技术有很大不同。
以上讨论的主要是一个国家在面对无人机攻击时的方法选择。那么,对于一个反叛组织将会如何呢?例如,伊朗很可能为其盟友叙利亚提供武装无人机,以打击那些受美国政府支持的国内反叛组织。这种情况下,成功运用无人机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无人机应该飞行于一个可以发起攻击的高度。
大部分反叛组织都有低空防卫能力。如果敌飞机在一个很低的高度飞行,用一个小口径火器便可对其造成致命伤害。另外,一些反叛组织还装备了防空高炮(如ZU-23-2高炮)和便携式防空武器系统(如SA-7防空导弹武器)。这些防空武器的射程基本上可以达到几千英尺。在对付无人机目标时,这些防空武器也很有效,可以根据无人机的图像、声音或红外特征捕获目标。然而,当无人机的飞行高度超过1万英尺时,反叛组织便无能为力了。这通常需要更大型的防空武器系统或更先进的便携式导弹武器系统,而这些都是各反叛组织很难获取的。
因此,在与反叛组织交战时,使无人机免遭损失的关键在于保持在一个安全高度。这就需要配备高质量的目标探测与作战装备。“捕食者”无人机采用一种先进的光学稳定系统。这种系统很昂贵,却可用于在1万英尺以上的高度发现目标的精确位置,并引导打击行动。类似系统可以在市场上买到,但没有“捕食者”无人机上所用系统性能好。由此制造的无人机只能在较低高度飞行,所以很容易遭受反叛组织防空炮火的攻击。事实上,美国的“扫描鹰”无人机也采用这种较低性能的商业系统,而且也曾被反叛组织的地面火力击落过。
4 武装无人机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投送中的作用
人们往往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谈虎色变,但一直以来很少有人将这类特殊的武器用于实战。其实,原因很简单:常规杀伤技术更便宜、更容易制作,甚至更具有杀伤力。例如,1995年,共13人死于东京地铁站的沙林毒气事件中;而2005年发生在伦敦地铁站的爆炸事件中,却有52人丧生。
除核裂变材料要足够多才能造出核武器之外,生物武器也许是最难以实现的一种武器。例如,炭疽病毒很容易培育,但若想由此制造成武器,则非常困难——必须将其浓缩为干燥的小颗粒,以便使用时在空气中挥发。另外,即使有人成功地浓缩了炭疽病毒颗粒作为武器,也很难达到预期袭击效果。这是因为,通过注射抗菌素,可以很快消除这种病菌。所以说,炭疽病毒只对那些没有意识到已经受到袭击的人才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恐怖分子会通过写信的方式传播炭疽病毒,而不是制造炭疽炸弹。
相比而言,化学武器易于运用,却难于控制,尤其是在户外。由于化学武器使用后只会随风扩散(无风时不扩散),所以一旦袭击地点被确定,人们就可以轻易避开受影响或受沾染地域。此外,每种化学毒素都有相应的解毒方法,如果训练有素的防化分队即时出现(所有美国军事基地都编配有防化分队),就可以有效避免伤亡。2013年8月发生在叙利亚境内的化武袭击事件发生后,如果有一些积极的军事应对措施就好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次袭击中,叙利亚本来可以用无人机或巡航导弹投递化学武器,最终却选择了俄罗斯设计于20世纪50年代的老式弹道导弹。这也许是使用者认为弹道导弹比无人机更便宜、速度更快、可靠性更高、难于拦截的缘故。
恐怖分子用无人机投送放射性武器实际上也没有多么可怕。放射性物质对人造成的伤害与人暴露在放射性物质面前的时间长短成正比。也就是说,只要避免长时间暴露于辐射环境,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另外,恐怖分子若想发动核袭击,就不得不花费很长时间来搜集与提炼核材料,这对他们来说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总体而言,这种威胁主要是心理上的。
可以说,对恐怖分子而言,目前用无人机投送的最有效武器仍然是常规爆炸弹药。而常规弹药在室内爆炸的威力比在户外更大。大家可能对波士顿马拉松赛场恐怖袭击事件记忆犹新,这应当是一枚普通炸弹在户外爆炸产生的最大效果。
二、全球武装无人机增长态势如何?
在未来若干年内,全球在军用无人机方面的投入会持续增加。一份来自“蒂尔”(Teal)研究组的报告预测显示,全世界用于无人机采购与研发的总费用将从2013年的66亿美元,增加到2022年的114亿美元。 图2显示的是这段时期内,美国与世界其它国家无人机经费预算(包括采购与研发两方面)总量的对比情况。正如图表显示,当前美国用于无人机采购与研发的总费用占全世界各国总和的一半还多 。然而,美国的无人机总费用并非一直在增加,将在2018-2022年期间趋于平稳。相比而言,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无人机采购与研发费用将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尽管他们在未来十年内仅占较小的市场份额。
在过去几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采购或研发了军用/民用无人机。图3(上)显示了已经获得无人机的国家的状况 。如图所示,超过70%的国家已经获得不同类型的无人机,用于各种不同的用途。在这些国家中,美国拥有的无人机数量无疑是最多的(这与图2显示的美国在无人机采购与研发方面巨大的经费投入相对应)。按照2013年7月的统计,美军拥有超过1万架无人机 。然而,尽管美国的无人机经费占全球最大份额,但其总量在美国国防部总的军费预算中仅占很小比例。例如,我们注意到,2013财年美国空军无人机系统的预算申报为38亿美元,而这一财年美国国防部总的军费预算申报达5254亿美元。 此外,近期美国国防部用于无人机研发、测试与评估(RDT&E)与采购的费用有可能减少。 全球最大的无人机市场位于北美、欧洲与亚洲。
如图3(上)所示,一少部分已经获得无人机的国家正在自行研发本国的无人机。具体而言,在全球70多个已经获得不同类型无人机的国家中,有50多个国家正在谋求本国发展无人机。 目前,除非洲大陆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无人机制造基地。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发展无人机的国家将持续增加。
现在,我们来考察哪些国家正在发展武装无人机,并售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根据公开数据源,我们将世界上正在发展的具有“武装无人机”特征的所有无人机汇编成册,包括被明确界定为“攻击武器”、“精确打击系统”、“猎杀系统”、“无人战斗航空器”(UCAV)的无人机以及用作“自杀武器”或“巡航导弹”的无人机。 最终,23个国家被认为正在发展潜在的武装无人机,如图3(中)黄色部分所示。
现在,我们对这23个潜在国家正在发展的武装无人机系统进行分类。由于不同武装无人机在大小、航程、载荷、杀伤性、复杂性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所以对它们进行分类非常必要。只有梳理清楚,才能更好地掌握“哪些国家为了达到什么目的而拥有武装无人机”、“这些武装无人机究竟会有多危险”、“这些武装无人机一旦扩散将会带来什么危害”等问题。为了达到分析目的,我们采用《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的分类方法,对这些潜在的武装无人机进行归类。
除采用《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的分类方法外,我们将其它类型的武装无人机统一归类为“其它类型”,包括微型无人机、自杀式无人机(即“巡航导弹”无人机)以及处于技术验证、概念开发或项目研发阶段的无人机。这样处理与我们的分析目的有关。第一,目前处于技术验证、概念开发或项目研发阶段的无人机的发展前景很难预测,也许在若干年后也无法实现。第二,微型无人机的尺寸大小与用途非常有限,以至于目前许多人不将其归类为军用飞行器。 第三,前面已经提到,本文主要不是讨论设计用于一次性使用的巡航导弹(即“自杀式无人机”)。
图3(下)用颜色将以上23个国家正在发展的无人机的类型标记了出来:蓝色代表发展Ⅰ类无人机系统的国家(发展Ⅰ类系统的国家也可以发展Ⅱ类系统);金色代表发展Ⅱ类无人机系统的国家;紫色代表发展其它类型无人机(微型无人机、自杀性无人机以及处于技术验证、概念开发或项目研发阶段的无人机等)的国家。
如图所示,中国、印度、伊朗、俄罗斯、台湾、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等八个国家(或地区)正在发展Ⅰ类无人机系统(发展Ⅰ类无人机系统的国家一定也具备发展Ⅱ类无人机系统的能力)。这类系统主要包括用于情报、监视、目标获取、侦察与攻击(ISTAR-A)的中空长航时无人机。美国生产的MQ-1“捕食者”无人机便是典型一例。由于每个系统的具体细节没有解密公开,我们的分类主要来源于从公开资料的描述。
以色列、巴基斯坦、南非等三个国家正在发展Ⅱ类无人机系统。南非的“搜索者400”无人机带有一套比Ⅰ类无人机更小的载荷,但航程很远。另外,伊朗的Ababil无人机也属于Ⅱ类无人机。这种无人机由“幻影”航空公司生产,可以携载40千克载荷,主要用于侦察、监视与攻击。 有资料显示,目前真主党已经获得这种无人机,将来委内瑞拉也极有可能得到。
这里,我们根据公开资料,将以色列列入只能制造Ⅱ类无人机而不能制造Ⅰ类无人机的行列。而事实上,以色列这样的国家拥有很强的无人机研发与制造能力,生产Ⅰ类无人机应该不成问题。
除此之外,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黎巴嫩、朝鲜、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斯、英国等12个国家正在发展“其它类型”的无人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微型无人机。它们携载较轻、较小的载荷,航程也很有限,或者用于类似于巡航导弹一样的一次性袭击。此外,一些国家在“无人战斗航空器”(UCAV)方面持续加大投入。例如,法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瑞士等国正在合作研发一款无人战斗航空器,据称航程可达2000千米。由于正处于研发早期,其它功能细节尚不清楚。
分类之后,现在考察一下以上哪些国家是《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的成员国,会受MTCR协定的限制 。在八个正在发展Ⅰ类无人机的国家中,俄罗斯、土耳其与美国属于MTCR成员国;而另外五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印度、伊朗、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属于MTCR成员国。在三个发展Ⅱ类无人机的国家中,只有南非属于MTCR成员国,另外两个国家(以色列与巴基斯坦)不属于MTCR成员国。最后,在十二个发展“其它类型”无人机的国家中,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韩国、西班牙、瑞典、英国等八个国家属于MTCR成员国,另外四个国家(黎巴嫩、朝鲜、瑞士、突尼斯)不属于MTCR成员国。
以上分析表明,目前更多的国家正在发展Ⅰ类无人机。这是与《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精神向违背的,同时也是最使人们担心的。然而,我们无法得知各个国家武装无人机具体的发展情况,以及是否有些国家正在发展多型武装无人机。如前所述,美国是最大的武装无人机生产国,而且正在发展多种Ⅰ类无人机。除此之外,应该很少有其它国家正在发展多种Ⅰ类无人机,那些高调宣称“正在发展多型武装无人机”的国家似乎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图中虽然显示了正在发展武装无人机的国家,但事实上,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的武装无人机具备实战能力,其它国家或许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具备这样的能力。 也就是说,上面的地图更多地显示了各国家发展武装无人机的意图、兴趣与基本能力。至于这些国家的武装无人机什么时候装备,什么时候形成作战能力,还有待日后观察。
在无人机市场方面,美国一直以来在出口武装无人机方面都持极其谨慎的态度,只出售给其盟国或友好国家,并且只出售非武装无人机――尽管这些非武装无人机可以加以改造,携带武器并参与作战。 例如,有报告显示,美国曾将非武装的“收割者”无人机卖给法国。 法国一旦得到该型无人机后,只要稍加改装便可以拥有武装无人机。此外,美国还向意大利出售了非武装的“收割者”无人机和“捕食者”无人机;向英国出售了非武装的“收割者”无人机。
以色列是最大的无人机输出国。2010年2月,以色列无人机共销往42个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为欧洲、亚洲与拉丁美洲国家)。2012年,该国无人机出口额占该国总的军事出口额将近10%。 除此之外,其它几个国家也在出售无人机,一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瞄准了国际无人机出口市场。不过,目前来看,这些出口的无人机中几乎不包括整装的武装无人机。
三、武装无人机是一种革命性的武器吗?
一些政要和专家将武装无人机描述为一种可以改变“战场规则” 的技术革命 ,并把它与当年飞机和原子武器的出现相提并论 。那么,武装无人机的出现真的可以代表一场技术革命么?
战史研究表明,除核武器外,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武器系统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战争的性质。然而,这并不排除新武器系统的出现有时候可能给战争带来重大变化。人们通常认为,一些突破性技术武器(如坦克、飞机、航空母舰等)出现后,必须和与之相适应的条令、战术全面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新技术与武器系统仅是军事变革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敌人也在作适应性调整,这反过来又限制了新装备作战效能的发挥。
如果说武装无人机是一种革命性武器,那么战争的天平将向那些拥有这种先进装备的一方大大倾斜,尽管他们最终不一定能够取得胜利。当然,拥有无人机的军队也需要对作战条令作适应性修订,同时开发配套的技术装备。然而,任何判断在某种程度上说都可能是主观的,就像历史学家一直在热议“究竟坦克与闪电战是一种革命,还是一种简单的战术创新”一样。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来判断一种革命性武器的出现呢?
总的来说,应把握以下几个判别要素。第一,是否存在其它武器系统可以产生新武器系统能够产生的作战效果。例如,一种新卫星系统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图像情报,但同类信息也可以来自高空飞行的飞机或其它平台。第二,使用成本与舒适性如何。一些武器的使用成本很低,普通士兵们无需太多训练就可以掌握使用方法,如枪械。而要掌握F-22战斗机这种先进装备,则需要经过几年的训练周期,而且最终只有极少数人可以掌握。更重要的是,这种高性能飞机非常昂贵,以至于许多国家都无法制造。第三,一些武器可能是高效的,但受使用环境影响制约较大。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气球是一种很好的监视装备,但往往会成为敌人飞机的“活靶子”。最后,并非所有武器都可以用其动能效果来衡量。例如,生化武器虽然不会产生动能作用,但会对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些武器虽然可以产生足够的战场效果,但往往出于政治考量,决策者却不会使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美日硫磺岛战役中,尽管日军深藏在堡垒中,此时使用化学武器最奏效,但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总统最终还是拒绝了这种提议。
1 武装无人机的优势
对许多国家来说,无人机具有多种吸引人的技术优势。其中,最显著的便是无人化技术。 有了无人机,就无需让飞行员冒着生命危险去执行军事任务,那些无法承受人员伤亡的国家政府也便可以放开手脚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了。以往那些伴随战斗机的必要的搜救系统(以防坠机或飞机被击落的事件发生)不再需要了,从而进一步避免了更大的风险,费用也可由此降得更低。无人机可以更长时间地巡航,执行持久而实时的侦察监视任务,增加发现目标和避免附带损伤的风险。另一方面,“捕食者”、“收割者”之类的无人机系统更易于学习、操作与使用――至少与有人飞机比起来是这样。
事实上,美军使用“捕食者”、“收割者”等无人机打击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基地”组织的成功案例,已经证明无人机的优势所在。无人机杀死许多“基地”组织的高级领导,对剩下的“基地”组织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震慑,并迫使他们不得不变换战法,加强指挥控制系统与整个组织结构的隐蔽力度。长时间巡航的无人机可以使地面操作人员轻松地识别与验证目标。这样,既提高了作业效率,同时也减少了非战斗人员的伤亡。更重要的是,无人机的使用使飞行员最大限度地免遭战争风险之苦。
在对付防空力量薄弱的国家时,武装无人机才能发挥更大的实用价值。例如,在叙利亚冲突前期,由于叙利亚的基础防空力量有很大威胁,所以武装无人机并没有为美军带来多少战果。当美军用巡航导弹或其它远程打击武器大大削弱叙利亚的防空力量后,武装无人机的优势才逐渐体现出来,尽管叙利亚零星的防空高炮射击仍然具有一定威胁。利用武装无人机持久而高效的监视能力,美军对精选的目标发起精确打击,包括叙利亚领导人。此外,武装无人机还可用于为叙利亚反对派部队提供近距空中支援和战场空中遮断。
美国的盟国也将受益于武装无人机。2013年7月,美国国会同意向法国出售16套MQ-9“收割者”无人机系统。 可以想像,如果几年前在打击马里的反叛组织Ansar Dine时,法国军队拥有这批武装无人机,或者美军用武装无人机支援法国军队作战,将呈现出另外一番景象。当时,反叛组织Ansar Dine方面没有什么防空武器可以对抗此类无人机威胁,法国却出动了攻击直升机、固定翼飞机、特种作战部队等进行打击。
很显然,对于没有类似法国军队强大装备的美国盟友或合作伙伴来说,武装无人机的作用更大。例如,2014年当驻阿富汗的美军部队大部分撤回美国本土时,美军在阿富汗还保留有许多无人机,以及一部分负责维护保养的后勤分队与合同商。这些无人机租借给阿富汗政府军,帮助他们完成军事任务。由于阿富汗政府军只有一些破旧的旋翼飞机与固定翼飞机,剩下的都是常规陆军部队,所以无人机的到来对他们战斗力的整体提升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塔利班组织缺少有效的防空武器,阿富汗政府军可以利用武装无人机打击塔利班的重要领导、集群部队与重装部队。所以,塔利班组织即使面对相对较弱的阿富汗政府军,也很难维持持久的军事优势。需要指出的是,鉴于阿富汗人底下的技术水平,要不是美军维护与操作人员的大力支持,武装无人机的能力发挥将非常有限。然而,总体而言,与有人飞机相比,无人机的效费比更高。
未来,小型武装无人机将变得非常便宜。一些国家或亚国家组织可能大量拥有这种小型武装无人机,并将其当作一次性攻击武器。更小的武装无人机有可能变为下一代简易爆炸装置(IED)。虽然单个这样的“简易爆炸装置”的杀伤力很有限,但如果在长时间内频繁使用,也极有可能对美军或盟军造成无法承受的大量人员伤亡。
相比而言,近程武装无人机可能被某些国家军队或亚国家组织用来发起突然袭击。由于尺寸很小,此类武装无人机可以更好地规避或欺骗美军或盟军的防空部队。在美国国内,如果威胁级别没有提到最高,很难快速拦截近程武装无人机发起的突然袭击。尽管“基地”组织或其它恐怖组织不可能用无人机执行长时间任务或者重复执行袭击行动(因为他们会被很快侦察到),但他们在未来特定时间成功执行一次袭击还是极有可能的――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某种程度上说,武装无人机将为世界大国带来政治上的优势。在巴基斯坦人民看来,不算频繁的无人机袭击也侵犯了巴基斯坦的主权,但这远没有地面部队进入严重。最为极端的一个例子是,由美国“海豹”特种作战部队在巴基斯坦境内发起的抓捕与击毙本•拉登的军事行动,曾一度使巴基斯坦政府蒙羞,并激起巴基斯坦人民的强烈愤慨,但最终也不了了之。
一些国家或亚政府组织发动袭击,并不是为了传统意义上的军事胜利,而主要是为了打击民心士气,制造恐怖氛围。一些恐怖组织很可能通过无人机袭击这种新手段,发动袭击或报复行动。像“基地”组织这样的恐怖组织甚至可能利用近程武装无人机,对美国本土发动袭击。对这些恐怖组织的头目而言,这种创新袭击手段既可以体现他们的“聪明才智”,又可以造成的更大的心理效应。他们的想法也许是合理的。这种“来自空中的死神”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恐怖氛围。另外,恐怖分子利用无人机从空中发起袭击,还可以避开美军的平面防御而“直捣黄龙”。
最后,无人机打击可能被看作一种象征性的报复手段,不仅可以赢得国内支持,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升级。未来一旦有恐怖分子从巴基斯坦境内对印度发动袭击,印度很有可能对其进行报复打击。然而,这样的报复行动可能导致印巴边境冲突,并进一步引发核战争。所以,印度高层必须谨慎地寻求既可以打击巴境内恐怖分子又可以避免局势升级的方法,而该国正在发展的远程武装无人机似乎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2 武装无人机的局限性
尽管拥有许多优点,但武装无人机很难说是一种革命性的武器。所有尺寸大小的武装无人机的大多数能力都可以在其它武器系统上找到。例如,武装直升机、巡航导弹、弹道导弹和有人飞机均可以完成许多无人机能够完成的任务。可以说,美军拥有多种替代无人机的作战手段,如利用巡航导弹、固定翼飞机打击,或者动用特种作战部队采取突然袭击。事实上,这几种传统的作战手段在以往不同时期的作战环境中均有所体现。
即使稍弱一点的国家或者恐怖组织,也有可以替代无人机的作战手段。例如,伊朗寻求武装无人机,正是因为该国其它空中装备要么到期了,要么战力有限。特别是在德黑兰利用恐怖主义攻击它在亚洲、欧洲或中东的敌人时,那些老旧的装备不能有效提高伊朗的军力覆盖范围。此外,伊朗与什叶派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并试图通过他们在什叶派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中激起动荡。
对于恐怖组织来说,与使用武装无人机相比,使用人肉炸弹或简易爆炸装置(IED)更简单、更高效。这些都是在实战中奏效的战术,操作使用简便易行。迄今为止,出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伊斯兰圣战者(仅有一少部分伊斯兰圣战者与“基地”组织有联系)没有受过很好的战术训练,有时甚至无知到近乎荒唐的地步。所以,他们没有能力有效使用武装无人机。值得一提的是,除真主党这样的“小型陆军”外,其它恐怖组织还没有表现出获得与使用武装无人机的兴趣。
即使对于同型无人机平台而言,不同国家的使用效能也会因作战条令、人员技能与其它方面的支持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像“收割者”、“捕食者”等武装无人机,实际上已经是美军更宽泛的指挥、控制与情报网络内的一份子,并能与扩展的人力与信号情报等进行集成。此外,美军基于全球的军事网络也有利于武装无人机具有更远的航程与更好的渗透性。当大部分国家(甚至亚国家组织)正在获得武装无人机的时候,有必要认识到,这些国家武装无人机的真实作战能力其实有很大差别。
也许最重要的是,武装无人机很脆弱。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是用20世纪50年代的老式防空武器,“捕食者”、“收割者”等远程无人机都很容易被击落。此外,甚至是充当“猎杀者”的更小一些的无人机也需要用无线电链路来控制,而这类通信链路很容易被干扰。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军队都拥有防空力量。在这种的背景下,大量使用武装无人机并不现实,特别是在防空力量雄厚的国家或地区。
由于无人机在面对防空武器时的极端脆弱性以及一些高性能武器装备可以替代完成无人机的功能,所以武装无人机在未来战争中很难处于关键的决定性地位。例如,假设美国和中国发生冲突,飞临中国领空的飞机一定会在短时间内被击落。另一方面,美国拥有更先进的系统可以完成无人机能够完成的作战功能。例如,固定翼飞机和弹道导弹可以携带更大的载荷,而且更有能力克服中国的防空系统。如果伊朗欲使用武装无人机打击沙特阿拉伯,也不可能成功。沙特阿拉伯拥有完善的防空系统,而且这些防空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受美军的支持。如果伊朗试图用武装无人机入侵伊拉克,也将很快被盟军的喷气式战斗机击落 。历史上,真主党曾用伊朗人提供的“Ababil”巡航导弹攻击以色列,结果并没有获得成功。
除防空力量外,还有别的反制无人机的措施。“基地”组织和塔利班顽固份子正在开发一种可阻断无人机控制信号的电子干扰技术。他们甚至常常将自己隐藏在贫民百姓中间,以加大美军武装无人机的瞄准难度。
此外,使用武装无人机的心理或政治优势也未必能体现出来。那种认为在美国本土使用武装无人机发动攻击会造成比简易爆炸装置和人肉炸弹更大的影响的观点,多少有些武断。例如,印度在受到来自巴基斯坦的恐怖袭击后,决定出动无人机进行报复。新德里的初衷是,既赢得国内支持,同时又可避免与巴方冲突。然而,巴基斯坦并不买账。由于地理的、政治的各方面原因,巴方将印度的无人机袭击看作是一种挑衅。
表2是作者总结的一些说明性案例,列举了美国及其盟国、潜在敌人或亚政府组织在使用武装无人机方面的优势与局限性。
3 武装无人机:是一种重要装备,但不是革命性的
以上对武装无人机优势与局限性的深入分析表明:武装无人机是一种重要的武器装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并不是一种革命性的武器装备。当然,如果未来武装无人机在自动化、小型化、隐身性或其它领域发生重大革新时,这个结论极有可能被颠覆。
可以说,光靠武装无人机本身无法赢得战争,而没有无人机战争也可以打赢打赢。例如,法国在马里对Ansar Dine组织的作战中,虽然没有无人机,但最终照样赢得战争。相反,美国在与塔利班组织的作战中,虽然大量使用了“收割者”、“捕食者”无人机,但依然没有最终赢得胜利。另一方面,当敌人的防空力量强大时,无人机很难派上用场。每当这时,美国及其盟国宁肯动用直升机、战斗机、巡航导弹等装备,而不使用武装无人机。而对于亚国家组织来说,使用武装无人机似乎仅是象征性的,实际作战意义并不是很大——他们派出人肉炸弹更有效,也更容易成功。
仅仅在对付反叛组织或那些缺乏起码防空装备的敌人时,武装无人机的使用才表现出较大的革命性。在此类情形下,便宜、精确而又可以长时间作战的无人机可以帮助政府军迅速扭转战场形势。否则,他们便会冒更大的危险,付出更大的代价。美军利用武装无人机打击塔利班份子也属于这类情况。
对政治领袖来说,武装无人机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它们提供了另外一种可选择的手段。由于武装无人机造价便宜,又不载人,所以一旦失事或被敌人击落,蒙受的损失也不会很大,尤其不会承受由于损失有人战机或士兵而带来的高昂的政治代价。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目前武装无人机深入别国领空还不至于激起别国的强烈对抗。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各国政府都乐于生产、获得并使用武装无人机。
令人不安的是,武装无人机的出现将改变部队的运用方式。那些拥有武装无人机的政治人物由于不用担心过大的人员伤亡,所以更易于发起军事行动或干预别国内政。美国及其它许多国家以往常常对反叛组织很头疼,因为与这些反叛组织交战得动用无数兵力,并产生大量伤亡。而武装无人机出现后,这些担忧不复存在了。可以预见,随着无人机的扩散,未来其它国家也有可能在军事行动中放开手脚。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可以极大地节省兵力,武装无人机受到美国或其它国家的青睐。例如,在“基地”组织活跃的巴基斯坦地区,即使没有武装无人机,美军也会对他们进行打击。可用的作战手段包括:用特种作战部队突然袭击、用有人固定翼飞机打击或者敦促巴基斯坦政府组织围剿行动。这些手段都有可能为美军或盟军部队带来较大风险。相比而言,美军却可以用武装无人机完成同样的任务。
四、如何才能避免无人机扩散带来的潜在危险呢?
武装无人机不会带来全球性的重大威胁。从很大程度上讲,应该将武装无人机扩散的危险与常规武器扩散的危险等同看待。毕竟,武装无人机的能力提升与扩散是以一种可度量、逐渐演化的方式进行的。
然而,绝不能完全漠视武装无人机扩散的危险。许多国家或亚国家组织都希望能够在国内冲突与反叛乱行动中使用武装无人机。在某些环境下,武装无人机的使用将导致国内动荡或地区紧张,并可能由此带来地区性的军备竞赛。
对美国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制定一种各国普遍接受的策略,既可以保证美国继续拥有武装无人机,并可以向美国其它盟友或伙伴国出售,还能够有效控制武装无人机的扩散。很显然,要找到一种理想的方法并非易事,人们对武装无人机扩散的危害认识还不是很一致。毕竟与巡航导弹、弹道导弹相比,武装无人机的危害不是很明显。在大多数人看来,武装无人机更像是飞机,其潜在威胁更多的是在某些特定时刻才出现的。 可以说,目前美国能够做的只是利用已有的《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与《瓦瑟纳尔协定》做些文章,因为按照定义,武装无人机属于这两个协定的限制范围。关于这两个协定的背景、目的、指导思想、成员等具体细节,可以参考本报告最后的附录。
1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与《瓦瑟纳尔协定》
理解《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与《瓦瑟纳尔协定》的根本性质非常重要。无论是武装无人机,还是非武装无人机,这两个协定的成员国之间均可以相互售卖。从法律上讲,一个国家出口武器的最终决定权还在于本国政府。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这两个协定的指导原则,这两个协定的内容不是刻板的,而保留有很大的灵活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决策者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向其它国家提供武装无人机 。
2 是否向美国盟友出口武装无人机
美国盟友都是《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与《瓦瑟纳尔协定》的缔约国,他们都和美国拥有一个共同的远大目标:严格限制武器出口,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同时,美国盟友也都是那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协定的缔约国,其出口政策与控制措施与他们在协定中的承诺保持一致。因此,美国对这些盟友出口武装无人机,不会带来《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与《瓦瑟纳尔协定》所说的任何危险。 这一点对于以色列(美国的伙伴国,同时也是无人机生产国)同样适用。虽然以色列既不是《导弹技术控制协定》与《瓦瑟纳尔协定》的缔约国,也不是武器非扩散成员国,但该国同意遵守《导弹技术控制协定》,同时也能够按照《瓦瑟纳尔协定》规定执行相关出口控制措施。
3 是否向美国的伙伴国出口武装无人机
美国在中东和东南亚的伙伴国中,没有一个是《导弹技术控制协定》或《瓦瑟纳尔协定》的缔约国。这是因为这些国家都不生产这两个协定规定的导弹和常规武器。然而,根据这两个协定的目标及其灵活的指导思想,美国可以向这些国家提供武装无人机。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的目标很清楚,就是要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的扩散。对美国的伙伴国而言,他们都遵守各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条约,所以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国家会将武装无人机用于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武装无人机对这些国家来说都是防御性的,就像美国可以售给他们飞机道理一样。有必要重申一下,飞机不在《导弹技术控制协定》限制之外,同时也不是《瓦瑟纳尔协定》的限制内容。不过,这两个协定都对飞机的最终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按此推理,美国可以根据这两个协定,限定美国输出至各伙伴国的武装无人机的最终用途,包括武器类型以及使用环境等。
4 限制出口武装无人机
美国希望阻止武装无人机扩散到那些危险的国家或组织手中。事实上,《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与《瓦瑟纳尔协定》已经为各成员国规定了严格的武器出口控制措施。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这两个协定更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限制条约规定的武器或设备,防止它们流向恐怖组织。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的限制对象包括远程无人机以及那些以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目的的近程无人机。《瓦瑟纳尔协定》的限制对象更为宽泛,主要是针对常规武器扩散而制定的。根据该协定的指导原则,任何航程、任何类型的无人机都包括在限制范围之内。实际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扩散限制仅针对 “特别敏感清单”上的少数项目。而根据无人机的技术特点,它不包括在这个“特别敏感清单”上。如果多数国家赞同将无人机列入“特别敏感清单”的限制范畴,那么首先需要重新修改协定的最佳实践指导原则。
在以上两个协定执行的过程中,还有其它一些配套方法。《导弹技术控制协定》和“Wassenarar协定”都规定,某成员国在出口武器时,有义务向其它成员国事先通报。如果未来高技术无人机系统呈现出新的更大威胁,那么《导弹技术控制协定》将会将所有无人机列入限制范畴。同时,无人机将被列入《瓦瑟纳尔协定》的“特别敏感清单”,而该协定的指导方针也将得到相应发展。
五、如何塑造国际准则才能影响其它国家对武装无人机的使用方式呢?
不同的国家或亚国家组织发展或获得武装无人机的目的不同,既有可能是为了提升军事能力与国家的总体防卫水平,也可能是为了追求一种效费比更高的军事手段。美军武装无人机在反叛乱与反恐战争中的出色表现,无疑使其它国家或亚国家组织对这种新型装备的需求感到更为迫切。结果,美国发现很难说服这些国家或亚国家组织放弃对武装无人机的热切追求。
与此同时,美国更关注其它国家或组织获得武装无人机后将如何使用的问题。作为美国而言,应当做什么才能影响其它国家武装无人机的使用方式呢?如何才能带领其它国家制定一个有利于未来国际局势安全的合理的国际准则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回顾一下美国在过去的一些相关做法,并进一步对武装无人机的未来使用计划进行探讨。然后,讨论有关武装无人机的国际准则是否应该制定、如何进行设计及其最终目标所在。最后,就如何减小其它国家使用武装无人机的风险,提几点简明扼要的建议。
1 美国无人机的作战运用以及军队动用的国际准则
以前,美军多是在与防空能力非常有限的敌人作战时,才使用武装无人机。然而,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些军事行动又有许多不同之处。有些情况下,美军是在战争地区使用武装无人机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在非战争地区使用的。有些武装无人机打击行动是由国会授权的,而有些军事行动则未经国会授权。有些武装无人机打击行动是由中央情报局(CIA)引导发起的,而有些军事行动却是由国防部引导发起的。另外,打击目标的类型也有很大区别。
2001年10月7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在阿富汗战场上使用“捕食者”无人机成功执行了一次军事任务——这是武装无人机在实际战场上的首次正式亮相。2002年,美国空军开始将“捕食者”武装无人机用于在联合国批准的伊拉克南部禁飞区执行任务。之后,在长达十年之久的伊拉克冲突中,“捕食者”武装无人机一直在执行这样的任务。2002-2003年间,伊拉克政府军用喷气式战斗机击落美军多架“捕食者”无人机。之后,美军于2003年发起几次大的作战行动,将伊拉克防空力量全部清除,战争转入叛乱与反叛乱阶段。这一阶段,“捕食者”无人机在战场上的表现更为优越。旅一级部队于2008年首次使用武装无人机。在伊拉克战场上,旅指挥员可以直接通过“捕食者”无人机监视敌人行动,还可以据此引导火力打击。后来,在巴基斯坦、利比亚与索马里战场上,武装无人机也广泛用于直接打击行动。
在针对以上国家的军事行动中,武装无人机所打击目标的类型是不同的。在阿富汗、伊拉克与利比亚,武装无人机的首要目标是打击“基地”组织及其活动(AQAM)或者为其它部队提供作战支援。而在巴基斯坦、也门与索马里,武装无人机的主要用于打击这些国家的反政府武装。 具体到打击“基地”组织及其活动,美国主要通过两种手段确定打击对象。最开始,武装无人机仅被授权打击那些由安全部门确定的目标清单上的恐怖分子。2008年,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批准在巴基斯坦实行“按特征选择打击目标”,即对那些具有“基地”组织或塔利班顽固份子特征的个人进行打击。后来,贝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总统又批准这种“按特征选择打击目标”的行动在也门实施。
表3对美国采取的历次无人机打击行动进行了简单分类。面对现代冲突或战争,进行这样的分类非常困难。然而,该分类列表提供了一种分析共同点与不同点的有效工具,可以使人们看清美国无人机打击行动与传统部队运用准则在多大程度上相符。
在阿富汗、伊拉克与利比亚等战争状态下,武装无人机可以被看作与常规武器类似的另一种普通武器。这符合1864年、1906年、1929年、1949年四次日内瓦会议分别确定的有关战争中军队动用的协定。而在战争之外,常规武器使用会带来危及地区和平与稳定的风险,同时有可能伤及无辜平民,进而违反战争法。可以想象,未来如果有的国家在战争地区以外使用武装无人机,同样很有可能带来巨大危险。
另外,武装无人机还可能使人们对美国国会在军事使用方面的授权是否会遭到削弱,而感到担忧。例如,美国国会于2001年9月通过“军队使用授权法案”,批准军队对“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幕后支持者进行打击,同时采取军事行动预防类似恐怖事件再次发生。后来,奥巴马政府在任何地方使用武装无人机,都是按照对这个法案的司法解释——一些人却对美军在也门、索马里等地的军事行动是否有“越轨”之嫌感到质疑。 在利比亚军事行动中,奥巴马政府声称,由于武装无人机的使用不会造成美军士兵人员伤亡,所以其作战使用无需通过国会授权。 当奥巴马政府争辩说“与‘基地’组织相关的力量”应当有更宽泛的解释时,反对者则警告他们“这样扩大解释很可能导致更多的无辜者丧失生命”。或许最具争议的是,该法案的扩大解释已经用于针对那些并没有打算袭击美军目标而仅是与本国政府发生冲突的部队。 无论如何,如果任由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美国将很难鼓励别的国家慎用武装无人机,并最终形成一个大家公认的约束准则。
最后,当用于为地面部队提供作战支持或作为空中作战的一部分时,武装无人机可以等同于其它武器系统。然而,武装无人机按照目标清单发起攻击,会带给人们很大忧虑,尤其是当选择与确定目标的程序不透明的时候。众所周知,有人飞机侵入他国领空发动袭击是一类严重的军事事件。而实际上,采取何种手段并不重要,所有武装杀人实际上都具有相同的性质。据估计,自2001年以来,在非战争地区执行的军事打击行动中,95%是由武装无人机执行的。 如前所述,如果作战对象既非作战地区的武装人员,又不能明确判定是否“基地”组织成员,那么按照特征确定目标将会引发更大的争议。可以想象,如果未来其它国家也用武装无人机如此选择和猎杀目标,将会带来多么严重的问题。
2 奥巴马政府的政策变化
2012-2013年,奥巴马政府开始致力于澄清如何在传统战场之外运用武装无人机或其它武器对付个体目标的政策问题。美国政府司法部长艾瑞克•侯力德(Eric Holder)在西北大学的演讲中以及在给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与部分国会议员的信件中,都描述了奥巴马政府在海外反恐战争中运用致命性武器的法律基础。侯力德先生强调,这个法律基础将与战争法原则相一致。 当然,这也表明美国政府的言外之意,即希望其它国家在运用武装无人机的时候能够效仿美国的做法。奥巴马总统的反恐顾问约翰•布伦南(John Brennan)在一个演讲中更加明确地强调,“美国政府在使用武装无人机方面非常审慎,我们正在确立一个使用武装无人机的规范‥‥‥如果我们希望其它国家也负责任地使用这些技术,那么美国必须首先做到”。 与侯力德一样,布伦南先生还着重描述了将要建立的潜在的国际准则的几项原则: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动;执行海外单边行动时要事先进行审慎检查;必须确认目标身份并极力避免平民伤亡。
2013年5月,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国防大学的演讲中重申了以上原则和政策。他声称已经在总统政策方针中草拟了军队运用的法律框架,并强调以前在伊拉克与阿富汗战场以外的每次目标打击都曾向美国国会下属相关委员会做过说明。展望未来,奥巴马说,他带领的政府“将对每次在战争地区以外的致命军事行动进行认真审核”,并且体现国会在“修正或最终取消军事行动命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当然,奥巴马及其顾问在演讲中还留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没有回答。政府中什么部门具体负责相关法律与政策问题呢?他们能够担负其繁重的监管职责么?以后还可以按特征选择与确定目标么?如何确定那些与“基地”组织有联系的组织或个人呢?由于这些重要问题没有说清楚,最终导致许多人对这些演讲表示怀疑。 然而,无论如何,总统对限制武装无人机使用并制定相关准则的承诺,是一种进步。如果继续沿着这条路前进,势必可以减小国内国际对美军滥用武装无人机的激烈抵触。更重要的是,这些努力有助于确立美国在制定有关国际准则中的领导地位,而这些国际准则的制定最终代表着美国的利益。
3 美国在塑造国际准则方面面临的挑战
虽然绝大多数美国人(尽管这个人数在下降)赞成使用武装无人机,但国际上却很少有人支持这样的做法。 公众忧虑与国际争议使得美国的民主盟友越来越难于获得与使用武装无人机,同时美国也很难对其敌对国家获得与使用武装无人机提出批评。更重要的是,如果缺乏国际支持,未来美国将很难在塑造其它国际准则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4 过去与当前在军事技术国际准则制定方面的经验
过去,在参与制定武器装备或技术国际准则的时候,美国总是努力平衡两个目标:一是保持军事运用的灵活性,二是确保军事运用的制约性。具体到有关武装无人机的国际准则,一方面要保证国家在对面重大威胁(如“基地”组织高级头目)时动用武装无人机打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要限制武装无人机的非法使用(如面对国内持不同政见者)。
历史上,“特殊常规武器条约”(这里主要针对致盲激光武器)、“地雷禁止条约”与“国防部关于自动武器系统的指令”是三个典型的有关武器系统的准则。这三个准则对制定武装无人机国际准则有一定借鉴作用。关于这三个准则,表4显示了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美国在国际准则形成中的角色以及美国的行动对其它国家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际准则体现了两个共同的原则,即“强调公开透明性原则”与“限制使用原则”。
那么,具体而言,这三个典型案例对武装无人机国际准则的设计有哪些值得学习的经验教训呢?
致盲激光武器与自主武器系统这两个案例,主要突出美国在塑造国际准则中的领导作用。在致盲激光武器的例子中,美国首先对激光的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确保了许多重要的激光能力仍然可以活跃在现代战场上。在自主武器系统的例子中,美国一方面针对发展、使用自主武器系统及其国际贸易等重大课题,明确了武器控制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则通过详细阐述“自动武器是什么”、“有什么危害”、“建立什么样的组织机制”、“各成员国有什么具体职责”等基本问题,使各成员国建立了共同的认知与认同。美国在带领国际社会制定武装无人机国际准则的时候,也可以借鉴上述方法,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原则,开发与制定未来武装无人机发展、使用与控制的指导方针。
相比而言,“地雷禁止条约”却是一个反例。当时,美国加入“地雷禁止条约”时显得非常勉强,而且曾一度站在国际准则的对立面,这致使美国在国际社会面前失分不少。未来在武装无人机国际准则建立的过程中,美国一定要引以为戒。即使美国不认同大多数国家的意见或者拒绝在最终协议上签字,美国也要表现出参与国际问题讨论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积极姿态。
5 一条可行之路
归根结底,美国武装无人机政策修订以及国际准则的塑造还有赖于各种利益或需求平衡。一方面,要考虑近期需求,即美国当前面临的反恐形势以及其它繁重的军事任务需要使用武装无人机。另一方面,却是一种长期风险——如果美国政策不改变,同时也没有一个可行的国际准则,那么其它政府或亚国家组织就可能无限制地获得与使用武装无人机,从而威胁到地区与国际稳定。
对此,美国政府唯有放眼未来,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地调整自身政策,同时为在不久的将来塑造国际准则打下坚实的基础。
6 国际准则
首先,在其它国家(包括战争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致命性武器,应该由军队执行,并有透明的指挥链。第二,国家立法机关应该确立清楚的、制度化的机制,对战争地区以内或以外的军事行动进行有效监督。第三,战争法应当接受评论家和国际观察家严苛的讨论、批评与建议。第四,有关动用军队的基础法律应当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军队,而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军队。最后,在战争地区使用军队只能针对于那些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目标”或者确信会对部队造成即时威胁的目标,并且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平民伤亡。
可以说,这些准则并非专门针对武装无人机,然而鉴于越来越多的武装无人机在战争地区以外使用所引发的与日俱增的忧虑,武装无人机注定会引起人们特别关注。
7 美国领导与国际讨论
美国在带领其它国家塑造以上国际准则时,必须尽量避免陷入两个极端。如果国际准则过于严苛,将影响到美国盟友获得武装无人机,并可能对美国自身使用无人机构成制约。然而,如果国际准则过于宽松,那么美国及其盟友便很难说服别的国家获得与使用武装无人机,而这有可能威胁到地区稳定。
美国可以通过参与国际讨论与自身行动影响两条途径,塑造武装无人机国际准则,并逐步规范世界各国武装无人机的使用方法。事实上,国际红十字委员会(ICRC)和联合国已经对武装无人机的使用和确定打击目标的方法进行过长期讨论。提高自身透明性并加强武装无人机使用的监管,有助于美军更好地参与这样的国际讨论。例如,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认为武装无人机在战争地区使用有很多优势:“可以执行更精确的打击,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平民伤亡及民事目标受损” 。
8 美国的行动
美国应当根据无人机对未来的潜在影响,制定政策指导,明确相关术语、组织结构及系统功能。此外,还应该以国际法和美国政策为基础,开发一系列行动法规及说明文档。这些法规正是未来武装无人机打击行动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美国政府出口无人机的法律依据。
来自外交委员会的迈卡•冉尼康(Micah Zenko)先生曾指出,“历史证明,某个国家运用军事能力的方法,通常会受过去其它国家运用军事能力的方法的影响 …… 因此,由美国塑造、国际认同的范例,将对未来几十年内全球武装无人机的扩散与使用带来深远影响”。 对美国而言,这种选择面临诸多挑战。然而,只有这样,美国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才能得到同盟国的广泛认同,也才能在处理相关国际事务时保持更大的话语权。
附录:《导弹技术控制协定》与《瓦瑟纳尔协定》
20世纪80年代晚期,由于担心可携带核武器的导弹的扩散,世界上许多国家加入《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 。第一次海湾战争前,人们发现伊拉克轻易便获得了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和常规武器的工业设备。于是,为了增加全球市场上常规武器的透明度,许多国家又于20世纪90年代缔结了另一个国际协定,即《瓦瑟纳尔协定》。
武装无人机与这两份协定均有一定关系,美国政府可以据此与其它缔约国一起限制武装无人机的扩散。需要说的是,这两个协议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只是各缔约国为了保护自己的主权与利益而遵守的一种默契与承诺。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这两份协定,并看看它们是如何控制导弹扩散(主要指《导弹技术控制协定》)与常规武器扩散(主要指《瓦瑟纳尔协定》)的。
1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
(1)背景:指导思想与控制条款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建立于1987年。其主旨是防止核武器载运或投送工具的扩散,其中包括弹道导弹与巡航导弹。由于武装无人机(与巡航导弹是“近亲”)也可以用于投送弹药,所以自然也应当列为该协定的限制对象。另外,该协定明确规定,有人飞机也在限制之列。
1992年,由于人们对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越来越担忧,《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的限制对象进一步扩展到可投送生化武器的导弹。另外,该协定特别强调要防止这些被限制武器或相关技术落入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手中。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导弹扩散,《导弹技术控制协定》不仅对可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本身进行限制,同时还对相关设备、技术进行限制。该协定包含一份“导弹相关敏感项目限制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列入限制范畴的一系列设备、软件与技术。该附录分为两部分(Ⅰ类与Ⅱ类),包含导弹研发、生产、使用各环节所需的设备、材料、软件与技术。限制内容非常细致,而且这些内容是不断更新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条约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缔约国将主要以国内法律为准绳。一旦某个缔约国执行不力,也不会由此受到惩罚。
根据性能(航程与载荷)与使用目的(是否用来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导弹技术控制协定》对要限制的导弹进行了明确区分。Ⅰ类导弹指那些可携带500千克以上载荷、射程超过300千米的导弹 。如果Ⅰ类导弹被包含到某一系统中,那么该系统也将被认为是Ⅰ类系统,除非它不能被分离、移动与复制。相对而言,Ⅰ类导弹指那些射程在300千米以内的导弹,无论其载荷重量如何。
下面是对各类导弹的限制措施:
• Ⅰ类导弹。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要对其特别管控与大力制裁 。
• 被确定用于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任何导弹或附录中所有相关项目。特别管控与强力制裁 。
• 附录中其它项目或以上没有包含的项目。在接收国政府明确保证不会用于某种极端军事目的的情况下,可以网开一面 。
然而,《导弹技术控制协定》要真正走向实践却面临重重困难。其中,不仅与政府内外的意见分歧有关,还会遭致武器制造商的强烈反对。争论与反对的焦点在于,《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的核心目的是要防止可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的导弹扩散,而具体限制措施却是基于导弹性能分类确立的。事实上,具备“Ⅰ类”或“Ⅱ类”能力的任何导弹都可用于投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反,无论何种类型导弹,也无论射程多远,如果被确认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那么就应当用限制“Ⅰ类导弹”的措施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根据《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精神,各成员国应当就导弹或相关设备、技术的出口情况相互通报。如某成员国欲出口那些有争议的设备或技术,则要与其它国家事先商议 。
多年来,《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的成员国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该协定精神规范国内出口内容,总体形势向好。目前,《导弹技术控制协定》成员国已经达到34个。以色列、马其顿、罗马尼亚与斯洛伐克四国也宣称,他们将单方面遵守《导弹技术控制协定》。中国在过去并没有违背《导弹技术控制协定》指导思想的行为,目前《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组织正在对中国加入该协定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导弹技术控制协定》成员国都在积极倡导该协议,以争取其它非成员国的理解与支持。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附加文件中明确规定,“一个成员国没有义务为其它成员国提供导弹技术,同时也不应要求其它成员国为其提供导弹技术”。该文件甚至进一步指出,各成员国之间进行武器交易,“也应该有必要的制约措施”。
(2)政策与武装无人机: 《导弹技术控制协定》解读
由于种种原因,《导弹技术控制协定》在实际执行中并不易事,在控制巡航导弹与武装无人机扩散方面尤为如此。从技术角度讲,巡航导弹与武装无人机的底层技术与飞机并无太大区别,但飞机并不属于《导弹技术控制协定》的控制范围。在该协定的附录中,人们会发现,无人机整机系统及生产设施被列入“Ⅰ类”项目;而涡轮喷气引擎、涡轮风扇发动机等一些关键设备却被列入“Ⅱ类”项目。另一方面,虽然武装无人机天生具有载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潜力,但迄今为止却从未真正用于这样的目的。因此,人们普遍没有将远程无人机带来的威胁与远程弹道导弹、巡航导弹带来的威胁等同看待,并认为“无人机不可能携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以在性质上与携带常规弹药的飞机类似”。
尽管如此,《导弹技术控制协定》成员国采取的普遍方法是,按照无人机的航程与载荷进行分类控制。其中,控制措施最严的是“Ⅰ类无人机”及其相关技术、设备。同时,成员国在决定是否出口无人机之前,将重点考察接收国引进无人机的真实目的与可能用途——其中,包括“是否可能用于载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样的问题。由于非武装无人机可以轻易改造为武装无人机,所以《导弹技术控制协定》并没有对武装无人机与非武装无人机进行刻意界定。不过,该协定也针对性地规定了一些防范措施,比如定期核查等 。
需要说明的是,《导弹技术控制协定》规定的控制条款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对于“Ⅰ类”导弹或无人机也是如此 。众所周知,美国以前曾向其盟国出售过“Ⅰ类”武器。有报告称,美国曾于2012年提出对《导弹技术控制协定》附录中的“无人机”部分进行修改,将其中几类无人机从“Ⅰ类”限制项目重新划归“Ⅱ类”限制项目。显然,在各国意见还未达成广泛一致的情况下,美国一直在寻找一种对美国有利的、更灵活的无人机出口国际协定 。
2 《瓦瑟纳尔协定》
(1)背景:指导思想与控制条款
毋庸置疑,设计一种控制常规武器与技术扩散的国际机制非常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大量常规武器用于自卫,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国在“武器买卖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导致不稳定局势发生”这一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当然,每个国家的政府部门还会承受来自兵工企业的强大压力,毕竟尽可能多的出售武器符合兵工企业的利益。
随着建立于冷战时期的多边出口控制协调委员会(CoCom,主要用于控制向苏联与东欧国家的武器出口)的瓦解,在美国的倡议下,国际社会组建了一个新的组织。这也就是著名的《瓦瑟纳尔协定》(Wassenaar Arrangement)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限制与管控常规武器或其它可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敏感技术、设备的扩散,促进地区与国际的安全稳定”。
与其它非扩散协议一样,《瓦瑟纳尔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信息交流与协商机制,不带有强制意味。事实上,《瓦瑟纳尔协定》的执行最终还得依靠各成员国政府的决策与出口控制。美国曾提出一些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却没有被采纳 。
《瓦瑟纳尔协定》建立之初,各成员国主要是遵照本国军控政策,禁止向伊朗和朝鲜输出常规武器及相关技术。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国一致同意,全力阻止恐怖组织获得常规武器和可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民用技术。另一方面,非洲大湖地区也被列为出口限制对象,严格禁止小型常规武器(包括便携式防空导弹)流入该地区。
《瓦瑟纳尔协定》组织列出一份“军民两用设备与技术限制清单”和一份“军火限制清单”。按照协定规定,清单上的所列内容都不允许售卖给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军民两用设备与技术限制清单”又包括两大附录,即“敏感设备清单”与“非常敏感设备清单”。《瓦瑟纳尔协定》特别规定,各成员国政府要对那些非常敏感的设备(如隐身材料、先进雷达等)实施最严格的管控。
(2)政策与武装无人机:《瓦瑟纳尔协定》解读
《瓦瑟纳尔协定》规定的“军火限制清单”中,包括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如发射架、地面支持设备和指挥控制设备)。当《瓦瑟纳尔协定》组织的成员国向其它非成员国出口无人机时,应当向其它成员国及时通报。特别地,对于那些“设计或改装用于电子战、防空压制、侦察监视、通信中继或指挥控制的无人机售卖活动”,更应当及时知会其它成员国 。
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设备或部件也被列入“军民两用设备与技术限制清单”,但未列入“敏感设备清单”和“非常敏感设备清单”。
作者简介
林恩•E•戴维斯(Lynn E.Davis) 政治学家,兰德公司华盛顿办公室主任。1993-1997年期间,担任美国政府军控与国际安全事务高级官员。研究方向为战略计划、恐怖主义、国防战备、防务战略和军队编制。在此之前,曾为兰德公司"阿罗约"(Arroyo)研究中心主任。
米迦勒•J•麦克恩尼(Michael J.McNerney) 兰德公司高级防务研究员,国防部办公厅(OSD)文职人员,同时也是美国政府高级顾问。主要研究方向为防务战略与计划、军民融合和国际关系。2011年4月前,曾担任国防部次长政策办公室计划主任。
詹姆斯•乔(James Chow) 兰德公司高级工程师,"帕蒂"(Pardee)兰德公司研究院教授,美国空军科学顾问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防务与国土安全,尤其在空军部队混编、空地对抗仿真建模等方面有很深的造诣。
托马斯•哈密尔顿(Thomas Hamilton) 兰德公司高级物理科学家,研究方向为防务战略与计划、军队编制与运用、军用飞机和无人机。曾参与兰德公司对叙利亚冲突中美军军事运用策略选择的研究。
撒拉•哈町(Sarah Harting) 兰德公司工程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防务战略与条令、军队模块化、军事创新、指挥控制与通信。在兰德公司,也参与军事想定开发和军事演习。
丹尼尔•巴曼(Daniel Byman) 兰德公司副研究员,乔治城大学埃德蒙•A•沃尔什(Edmund A. Walsh)外事学院安全研究专业教授,"布鲁金斯"(Brookings)研究所中东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恐怖主义、国际安全、种族冲突和中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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